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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過追訴期嗎 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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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問:

94 年 4 月 遭主管從一樓強行拖到 3 樓.. 這是強制罪, 追訴期 10 年.. 經過這麼久才要告主管的話, 可以一併追究公司的責任嗎 ? 97 年報紙 報的 兆豐金襄理 李榮元 遭 副理 辱罵 結果 法院判公司要 賠 30 萬.. 那我這種情形 要判多少呢 ? 不知有沒有過追究公司的追訴期.. 更新: 一堆人贊助,謝謝了,希望多一點人出來回答.. 有人知道.. 追究公司是用那一條嗎? 之前追究當事者我有查過資料,所以知道, 但公司的部份就不知要查那裡..

最佳解答:

你好~ 依刑法第304條的強制最最重本刑三年,所以追訴權為十年沒錯! 問題是保全證據暸沒有或者已經原諒了對方,如果還有明確證據可以提出告訴並請求附帶民事賠償,如果因業務而發生這種行為,當然公司也要負一部分責任,請求民事賠償二十萬應該為合理範圍。

其他解答:

94 年到現在己經很久了.. 當時沒追究,現在才要追究可能有些難度了.. 你現在要注意大概有幾項.. 1.在法官面前最重要的是證據,想辦法找看看有沒有當時的物證或人證.. 這麼久了,物證可能比較難,看當時有沒有什麼人證願意出來作證的.. 2.強制罪是 1 年以上 3 年以下的刑期,追訴期是 10 年. 3.如果要告的話,可以提出告訴並請求民事賠償, 但公司的部份,可能會跟被告的求償期或規定有所不同.. 這點要跟律師問清楚.. 至於會判多少可能要看法官怎麼判了,這比較難講.. 不過你的情形比您提到案例刑期又更重.. 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,追訴期只有 6 個月, 公然侮辱罪:「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,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 照理講,應該會判更重才對.. 其實依你所描述的情形,你當時就可以以勞基法請求資遣順便告它了, 工作最重要的是做的順,做的快樂, 要不然在一個不適合的環境裡一直待著,對健康是不利的.. 現在要還在追訴期內,還來的及告,告完了,還是換個環境吧.. 畢竟跟上司不合,還閙到這樣的話,對你不太有利.. 有什麼問題再提出來吧,祝你順利..|||||先準備一下有無證據可以證明當時的情況再說吧~~ 原則上是沒有過追訴期~0D7DAC4E6DF60DF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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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kfsdgt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